重庆市价格鉴证条例
第三章 价格鉴证范围和程序
第二十四条
重庆市价格鉴证条例 第三章 价格鉴证范围和程序 第二十四条 价格鉴证结论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并加盖价格鉴证机构印章:
(一)委托单位、委托鉴证日期、委托单位提交的材料;
(二)价格鉴证财物或者标的、目的、范围和内容;
(三)价格鉴证基准日期;
(四)价格鉴证依据;
(五)价格鉴证方法和过程;
(六)价格鉴证结论;
(七)对价格鉴证结论提出异议的途径;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九)价格鉴证人的签名;
(十)作出价格鉴证结论的日期。
(一)委托单位、委托鉴证日期、委托单位提交的材料;
(二)价格鉴证财物或者标的、目的、范围和内容;
(三)价格鉴证基准日期;
(四)价格鉴证依据;
(五)价格鉴证方法和过程;
(六)价格鉴证结论;
(七)对价格鉴证结论提出异议的途径;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九)价格鉴证人的签名;
(十)作出价格鉴证结论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