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价格鉴证条例
第三章 价格鉴证范围和程序

第二十三条

重庆市价格鉴证条例 第三章 价格鉴证范围和程序 第二十三条 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在七日内作出价格鉴证结论,制作价格鉴证结论书并送达委托单位。
因受委托鉴证事项复杂,在七日内不能作出价格鉴证结论的,价格鉴证机构应当在接受委托时与委托单位另行约定鉴证时限。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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