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价格鉴证条例
第三章 价格鉴证范围和程序

第二十七条

重庆市价格鉴证条例 第三章 价格鉴证范围和程序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价格鉴证:
(一)委托单位书面要求中止的;
(二)委托单位不能按规定或者约定时间提供相关材料的;
(三)价格鉴证机构和委托单位协商中止的;
(四)其他原因导致价格鉴证工作暂时无法进行的。
价格鉴证机构中止价格鉴证的,应当出具价格鉴证中止通知书并说明理由。中止价格鉴证的原因消除后,价格鉴证机构应当恢复价格鉴证程序并出具恢复价格鉴证通知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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