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价格鉴证条例
第三章 价格鉴证范围和程序

第二十八条

重庆市价格鉴证条例 第三章 价格鉴证范围和程序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价格鉴证:
(一)价格鉴证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作出价格鉴证结论的;
(二)委托单位书面撤回委托的;
(三)委托单位书面提出终止的;
(四)因不可抗力致使价格鉴证无法继续进行的。
价格鉴证机构终止价格鉴证的,应当出具价格鉴证终止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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