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价格鉴证条例
第三章 价格鉴证范围和程序
第三十条
重庆市价格鉴证条例 第三章 价格鉴证范围和程序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裁定机构可以不予受理:
(一)国家价格鉴证机构已经作出最终复核裁定的;
(二)已经结案且未启动其他法定程序的;
(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一)国家价格鉴证机构已经作出最终复核裁定的;
(二)已经结案且未启动其他法定程序的;
(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