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价格鉴证条例
第三章 价格鉴证范围和程序
第三十二条
重庆市价格鉴证条例 第三章 价格鉴证范围和程序 第三十二条 价格鉴证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的价格鉴定结论无效:
(一)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接受本行政区域外委托单位委托的价格鉴证;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对文物、邮票、字画、金银、珠宝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应当送有关专业机构作出技术、质量鉴定而没有鉴定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价格鉴证结论书没有价格鉴证机构或鉴证人签章的。
非价格鉴证机构从事刑事案件价格鉴定或评估的,其作出的结论无效。
(一)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接受本行政区域外委托单位委托的价格鉴证;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对文物、邮票、字画、金银、珠宝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应当送有关专业机构作出技术、质量鉴定而没有鉴定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价格鉴证结论书没有价格鉴证机构或鉴证人签章的。
非价格鉴证机构从事刑事案件价格鉴定或评估的,其作出的结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