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价格鉴证条例
第三章 价格鉴证范围和程序

第三十一条

重庆市价格鉴证条例 第三章 价格鉴证范围和程序 第三十一条 委托单位提出补充鉴证、重新鉴证、复核裁定的,应当提交价格鉴证委托书。
补充鉴证、重新鉴证、复核裁定的程序和时限,参照价格鉴证的程序和时限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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