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价格鉴证条例 第三章 价格鉴证范围和程序 第三十一条 重庆市价格鉴证条例 第三章 价格鉴证范围和程序 第三十一条 委托单位提出补充鉴证、重新鉴证、复核裁定的,应当提交价格鉴证委托书。补充鉴证、重新鉴证、复核裁定的程序和时限,参照价格鉴证的程序和时限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