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价格鉴证条例
第三章 价格鉴证范围和程序

第二十九条

重庆市价格鉴证条例 第三章 价格鉴证范围和程序 第二十九条 委托单位对价格鉴证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原价格鉴证机构重新鉴证或者委托上一级价格鉴证机构复核裁定。
委托单位对重新价格鉴证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委托上一级价格鉴证机构复核裁定。
委托单位对复核裁定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国家价格鉴证机构最终复核裁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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