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价格鉴证条例
第二章 价格鉴证机构和价格鉴证人
第十一条
重庆市价格鉴证条例 第二章 价格鉴证机构和价格鉴证人 第十一条 价格鉴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委托单位或者当事人也可以要求其回避:
(一)是价格鉴证事项当事人、代理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价格鉴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价格鉴证事项或者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价格鉴证公正的。
价格鉴证人的回避由价格鉴证机构负责人决定;价格鉴证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决定。
(一)是价格鉴证事项当事人、代理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价格鉴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价格鉴证事项或者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价格鉴证公正的。
价格鉴证人的回避由价格鉴证机构负责人决定;价格鉴证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