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价格鉴证条例
第二章 价格鉴证机构和价格鉴证人

第十一条

重庆市价格鉴证条例 第二章 价格鉴证机构和价格鉴证人 第十一条 价格鉴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委托单位或者当事人也可以要求其回避:
(一)是价格鉴证事项当事人、代理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价格鉴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价格鉴证事项或者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价格鉴证公正的。
价格鉴证人的回避由价格鉴证机构负责人决定;价格鉴证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决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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