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价格鉴证条例
第二章 价格鉴证机构和价格鉴证人
第十条
重庆市价格鉴证条例 第二章 价格鉴证机构和价格鉴证人 第十条 价格鉴证人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技术规范,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价格鉴证机构执业;
(二)以个人名义接受价格鉴证业务;
(三)提供虚假的价格鉴证结论;
(四)购买鉴证物品;
(五)索取、收受当事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六)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价格鉴证机构执业;
(二)以个人名义接受价格鉴证业务;
(三)提供虚假的价格鉴证结论;
(四)购买鉴证物品;
(五)索取、收受当事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六)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