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价格鉴证条例
第二章 价格鉴证机构和价格鉴证人

第八条

重庆市价格鉴证条例 第二章 价格鉴证机构和价格鉴证人 第八条 价格鉴证机构从事价格鉴证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技术规范,保障价格鉴证结论的客观、公正、及时。
价格鉴证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转让受委托的价格鉴证工作;
(二)出具虚假的价格鉴证结论;
(三)给委托单位回扣或者购买鉴证物品;
(四)索取、收受当事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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