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价格鉴证条例
第三章 价格鉴证范围和程序

第十七条

重庆市价格鉴证条例 第三章 价格鉴证范围和程序 第十七条 价格鉴证机构收到委托书和相关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核;认为委托书或者相关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告知委托单位补正。
价格鉴证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书之日起三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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