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体育市场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重庆市体育市场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经营者必须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体育经营许可证。未经批准不得改变经营内容和场所,需要变更的,应到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