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体育市场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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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重庆市体育市场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体育市场秩序,保护体育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体育事业的繁荣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
第二条
重庆市体育市场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体育经营活动及体育市场管理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重庆市体育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体育经营活动及体育市场管理的范围是:
(一)经营性的体育俱乐部、体育活动中心、体育度假村(区、营)和...
第四条
重庆市体育市场管理条例 第四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从事健康有益的体育经营活动;鼓励和支持体育经营者为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和培养优秀体育人才服务。
第五条
重庆市体育市场管理条例 第五条 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是体育市场的主管部门。
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体育经营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区县(自治县)体育行政...
第六条
重庆市体育市场管理条例 第六条 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执行有关体育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制定体育市场发展规划;
(三)制定体育市场管...
第七条
重庆市体育市场管理条例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体育市场管理工作的领导,促进体育市场的发展。
公安、工商、物价、卫生、税务、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
第八条
重庆市体育市场管理条例 第八条 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所经营的体育活动相适应的名称和场所;
(二)有必要的资金和符合标准的体育...
第九条
重庆市体育市场管理条例 第九条 对从事危险性大、技术性强的体育经营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从事射击、拳击、蹦极跳、热气球、赛车、摩托车、摩托艇、赛艇、跳伞、动力伞...
第十条
重庆市体育市场管理条例 第十条 申请办理体育经营许可证,应当向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下列资料:
(一)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申请书;
(二)体育经营活动的场所、设施及...
第十一条
重庆市体育市场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对办理体育经营许可的申请应进行审查,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答复。予以批准的,应发给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
第十二条
重庆市体育市场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体育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体育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设施、设备。
第十三条
重庆市体育市场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经营者必须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体育经营许可证。未经批准不得改变经营内容和场所,需要变更的,应到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重庆市体育市场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体育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活动场所的安全负责,维护经营活动场所的卫生,防止环境污染。
第十五条
重庆市体育市场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组织经营性体育表演和从事技术培训的经营者应当确保表演和培训质量。
第十六条
重庆市体育市场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严禁体育经营者利用体育经营从事淫秽、封建迷信、赌博和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七条
重庆市体育市场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营业性体育场所不得接纳未按规定取得合法资格的经营者进行营业性体育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重庆市体育市场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体育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至五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体育经营许可证:
(一)未按国...
第十九条
重庆市体育市场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体育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和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二十条
重庆市体育市场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
第二十一条
重庆市体育市场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的体育行...
第二十二条
重庆市体育市场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5年5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