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体育市场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重庆市体育市场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对办理体育经营许可的申请应进行审查,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答复。予以批准的,应发给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体育经营许可证由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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