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体育市场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重庆市体育市场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对办理体育经营许可的申请应进行审查,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答复。予以批准的,应发给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书面说明理由。体育经营许可证由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