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体育市场管理条例
第九条
重庆市体育市场管理条例 第九条 对从事危险性大、技术性强的体育经营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从事射击、拳击、蹦极跳、热气球、赛车、摩托车、摩托艇、赛艇、跳伞、动力伞、滑翔伞、悬挂滑翔等体育经营活动,由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体育经营许可证。
从事攀岩、探险、马术、武术、漂流、帆船(含帆板)、雪橇、健身气功、皮划艇等体育经营活动,由区县(自治县)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体育经营许可证。
从事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体育经营活动实行备案制度。
从事射击、拳击、蹦极跳、热气球、赛车、摩托车、摩托艇、赛艇、跳伞、动力伞、滑翔伞、悬挂滑翔等体育经营活动,由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体育经营许可证。
从事攀岩、探险、马术、武术、漂流、帆船(含帆板)、雪橇、健身气功、皮划艇等体育经营活动,由区县(自治县)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体育经营许可证。
从事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体育经营活动实行备案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