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体育市场管理条例

第八条

重庆市体育市场管理条例 第八条 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所经营的体育活动相适应的名称和场所;
(二)有必要的资金和符合标准的体育设施、器材;
(三)有相应的安全、卫生保障条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危险性大、技术性强的体育经营活动,国家对从业人员有专业资格要求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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