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第二十四条

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第二十四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公共场所控制吸烟职责,或者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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