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第二十二条

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的;销售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或者电子烟,或者未在显著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和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标志的,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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