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第二十一条

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第二十一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或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内提供吸烟有关器具或者附有烟草广告的物品的,或者未在醒目位置设置禁烟标识、举报电话的,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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