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第二十条

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第二十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不设置吸烟区又不禁止吸烟的,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吸烟区的设置不符合要求的,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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