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20-09-29 共 2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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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第一条 为了减少吸烟对公众健康的危害,创造良好公共环境,提升社会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公共场所,是指公众可以进出的场所或者供集体使用的场所,包括餐饮... 第三条 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第三条 本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坚持政府与社会共同治理,实行政府主导、分类管理、场所负责、公众参与、个人自律、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的领导,将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公共场... 第五条 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是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的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部署、组织、指导、协调公共... 第六条 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第六条 全社会都应当支持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吸烟行为进行劝阻,有权要求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 第七条 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第七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将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纳入本单位日常管理,制止违反本条例的吸烟行为。 市级... 第八条 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第八条 公共场所的室内区域禁止吸烟。但是,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内区域,可以划定或者设置吸烟区: (一)餐饮服务场所; (二)住宿休息服务... 第九条 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第九条 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禁止吸烟: (一)中小学校、托幼机构、儿童福利院、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培训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 第十条 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第十条 本条例第九条规定以外的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可以设置吸烟区,设置吸烟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二)避开人... 第十一条 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第十一条 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不得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在非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的,应当合理避让不吸烟者。 第十二条 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第十二条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禁止吸烟区域内不得提供吸烟有关器具和附有烟草广告的物品; (二)在禁止... 第十三条 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第十三条 烟草制品、电子烟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和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标识。 烟草制品、电子烟销售者... 第十四条 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第十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 (二)向未成年人发送任... 第十五条 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第十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宣传教育工作,使公众了解烟草烟雾的危害,积极营造无烟环境。 卫生健康... 第十六条 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第十六条 每年5月31日“世界无烟日”为本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宣传日,全市集中开展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宣传,倡导吸烟者停止吸烟一天,倡导烟... 第十七条 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第十七条 下列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领域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监督管理工作: (一)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 第十八条 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通过“12345”政务服务热线或者行业监管热线,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第十九条 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吸烟的,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两百元罚款;不听劝阻... 第二十条 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第二十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不设置吸烟区又不禁止吸烟的,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 第二十一条 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第二十一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或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内提供吸烟有关器具或者附有烟草广告的物品的,或者未在醒目位置设置... 第二十二条 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的;销售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或者电子烟,或者未在显著位置... 第二十三条 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或者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或者利... 第二十四条 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第二十四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公共场所控制吸烟职责,或者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第二十五条 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