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第七条
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第七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将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纳入本单位日常管理,制止违反本条例的吸烟行为。
市级相关部门应当将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情况纳入卫生城市(区)、文明城市(区)、文明单位创建考核评价体系。
本市各类公务活动中不得提供、使用烟草制品和电子烟。
市级相关部门应当将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情况纳入卫生城市(区)、文明城市(区)、文明单位创建考核评价体系。
本市各类公务活动中不得提供、使用烟草制品和电子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