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第五条

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是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的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部署、组织、指导、协调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宣传和烟草危害的健康教育;
(二)组织、监测和评估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三)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戒烟医疗服务、提供戒烟咨询和指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相关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的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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