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第四条

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的领导,将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推进工作体系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有关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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