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第八条

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第八条 公共场所的室内区域禁止吸烟。但是,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内区域,可以划定或者设置吸烟区:
(一)餐饮服务场所;
(二)住宿休息服务场所;
(三)公众娱乐场所。
鼓励前款规定的可以划定或者设置吸烟区的公共场所的室内区域全面禁止吸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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