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四章 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
第二十条
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四章 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实行民主、公开制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承包费、租金、征收或征用土地补偿费、干部补贴、招待费、公益事业费、上级拨付的专项补贴等财务收支,集体资产权属变更,至少每半年公布一次,重大事项随时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承包费、租金、征收或征用土地补偿费、干部补贴、招待费、公益事业费、上级拨付的专项补贴等财务收支,集体资产权属变更,至少每半年公布一次,重大事项随时公布,接受群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