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点击下方法条编号可查看完整原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集体资产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
第二条
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
第三条
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资产是指依法属于乡(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
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经济...
第四条
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未建立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确定的机构负责;未...
第五条
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领导,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农村集体资产管...
第六条
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各级农村经营...
第七条
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农村集体资产经营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可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
第八条
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二章 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 第八条 农村集体资产属于乡(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其所有权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行使...
第九条
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二章 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 第九条 农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平调、挪用、私分、损坏和非法变卖。
第十条
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二章 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 第十条 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的取得、变更、消灭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登记,并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备案。
第十一条
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二章 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有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处理,当事人也可...
第三章 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
第十二条
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三章 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资产可以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采取多种经营方式,实行有偿使用。
第十三条
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三章 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方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决定,可由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可实行承包、租赁经营,...
第十四条
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三章 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集体资产的,必须提出经营目标,明确经营责任。
第十五条
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三章 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 第十五条 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农村集体资产,除集体经济组织对其全体成员统一发包外,应采取公开招投标确定经...
第十六条
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三章 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资产实行承包或租赁经营的,应当依法签订承包或租赁合同。
第十七条
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三章 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资产参股或实行股份合作经营的,以招投标方式出让、出租集体资产经营权的,以...
第十八条
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三章 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资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经营农村集体资产的单位或个人,享有合同规定的经营权和...
第四章 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
第十九条
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四章 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集体资产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实施全体成员会议或代表会议通过的有关集体资...
第二十条
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四章 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实行民主、公开制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承包费、租金、征收或征用土地补偿费、干...
第二十一条
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四章 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下列事项必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会议或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度财...
第二十二条
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四章 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集体资产民主监督小组。
民主监督小组成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会...
第二十三条
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四章 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集体资产民主监督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执行本组织全体成员会议或者代表会议...
第二十四条
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四章 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有权对本组织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情况提出询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关负责人应...
第二十五条
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四章 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财会人员,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建帐核算。
农村集体经济...
第二十六条
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四章 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完善固定资产的折旧制度。
第二十七条
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四章 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年终收益分配时,必须结算全年的收入和支出,清理财务及债权债务,按照规定提...
第二十八条
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四章 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填写集体资产统计报表,定期向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报送。
第二十九条
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四章 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接受农村经营管理站和有关部门对其集体资产的审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
第三十条
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四章 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 第三十条 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国家征用,村、组建制被撤消的,其集体资产处置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
第三十二条
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三款和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其行为无效,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
第三十三条
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主要责任人...
第三十四条
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农村集体资产损失的,应依法赔偿,并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
第三十五条
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