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二章 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 第九条 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二章 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 第九条 农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平调、挪用、私分、损坏和非法变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