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农村集体资产经营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可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