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各级农村经营管理站负责具体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土地、水利、林业和农机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有关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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