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领导,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监督、指导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