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未建立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确定的机构负责;未建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负责;未建立组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负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