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二章 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 第十一条 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二章 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有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处理,当事人也可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