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二章 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

第十条

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二章 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 第十条 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的取得、变更、消灭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登记,并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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