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三章 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 第十三条 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三章 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方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决定,可由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可实行承包、租赁经营,也可以集体资产参股或实行股份合作等经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