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三章 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

第十五条

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三章 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 第十五条 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农村集体资产,除集体经济组织对其全体成员统一发包外,应采取公开招投标确定经营者,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对采取公开招投标确定的经营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求担保的,必须提供担保。
禁止采取欺诈、胁迫或恶意串通等行为发包或出租集体资产。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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