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三章 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 第十六条 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三章 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资产实行承包或租赁经营的,应当依法签订承包或租赁合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