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三章 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

第十七条

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三章 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资产参股或实行股份合作经营的,以招投标方式出让、出租集体资产经营权的,以及承包经营和变卖集体资产的,集体资产的价值必须经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会议或代表会议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会议或代表会议认为需要评估的,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结果应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会议或代表会议确认,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和有关机构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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