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