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农村集体资产损失的,应依法赔偿,并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