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四章 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四章 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有权对本组织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情况提出询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关负责人应当作出答复,对答复不满意的,可向农村经营管理站申诉,农村经营管理站应当及时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