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四章 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四章 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财会人员,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建帐核算。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人员的任免,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会议或代表会议通过后,由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考核、批准,乡(镇)、村财会人员的任免报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人员的任免,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会议或代表会议通过后,由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考核、批准,乡(镇)、村财会人员的任免报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