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四章 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四章 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集体资产民主监督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执行本组织全体成员会议或者代表会议决定事项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检查监督本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管理的财务活动;
(三)监督集体资产的发包、租赁等招投标活动,监督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四)听取和反映群众对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协助农村经营管理站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进行审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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