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四章 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四章 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年终收益分配时,必须结算全年的收入和支出,清理财务及债权债务,按照规定提取发展生产和社会公益事业需要的专项资金。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