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四章 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四章 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填写集体资产统计报表,定期向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报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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