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四章 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 第三十条 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四章 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 第三十条 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国家征用,村、组建制被撤消的,其集体资产处置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