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四章 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四章 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接受农村经营管理站和有关部门对其集体资产的审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离任时,应由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组织离任审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