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四章 动物检疫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四章 动物检疫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收购、运输、屠宰应当加施畜禽标识而没有加施畜禽标识的动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