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四章 动物检疫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四章 动物检疫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周边省市发生动物疫情状况,对动物防疫风险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可以采取暂停动物、动物产品调运等防控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